换证通知

为了完善本陵园墓地档案的管理,请各位墓主注意以下规定和要求。
1.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以前购墓并未更换造墓证的墓主,请您到业务室更换造墓证和交纳管理费。
2. 凡是在一九九四年以后购墓只交纳了五年或十年管理费的墓主,请您携带造墓证到业务室续交管理费。
3. 凡是在一九九八年以前在本陵园购墓,但至今仍未使用的墓主,请携带原始购墓凭证到业务室办理确认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将从2000年起每年按购墓总价的5% 收取闲置费。
4. 凡是在购墓时所留的通讯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携带购墓凭证到业务室进行登记变更,未进行变更登记的如遇由此而引发的不良后果陵园将不承担任何责任。